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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时间:2021 年 x 月 x 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第 1 页 共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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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集锦
一、减免税
1.法定免税。对下列纳税人,可以减税或免税:(条例第 8 条)
(1)民族自治减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
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2)其他减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
照规定执行。
2.微利企业减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3 万元及以下的企业,暂减按 18%的税
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10 万元及以下至 3 万元的企业,暂减按 27%的税
率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第 9 号)
3.高新技术企业减免。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
所得税 2 年。([94]财税字第 1 号)
4.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
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
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94]财税字第 1 号)
5.技术性服务收入免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
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94]财
税字第 1 号)
6.新办企业减免。对新办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
业之日起,第 1 年免征所得税,第 2 年减半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第 1 号)
7.新办三产企业减免。对新办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外贸、旅游、仓储、
居民服务、饮食、文教、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
所得税 1 年。 ([94]财税字第 1 号)
8.新办企业免税。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
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 1~2 年。([94]财税字第 1 号)
9.新办劳服企业减免。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
从业人员总数 60%的,免征所得税 3 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
原从业人员总数 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 2 年。([94]财税字第 1 号)
10.特定地区新办企业减免。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
可在 3 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 1 号)
11.新办三产企业减免。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确定其减免
政策。([94]财税字第 1 号)
12.新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
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 年。([94]财税字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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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时间:2021 年 x 月 x 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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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页 共 15 页
13.三废利用企业免税。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废弃物为主要原料,属《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经营
之日起,免征所得税 5 年。([94]财税字第 1 号)
14.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
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 5 年。([94]财税字第 1
号)
15.技术转让免税。企事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的
所得,年净收入在 30 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 1 号)
16.校办工厂、农场免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从事生产经营的所
得和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 1 号)
17.福利企业减免。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
安置的盲、聋、哑和肢体残疾“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 35%以上的,暂免征所
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 10%未达到 35%的,减半征收
所得税。([94]财税字第 1 号)
18.乡镇企业减税。乡镇企业可按应纳税款减征 10%的所得税。([94]财税字
第 1 号)
19.灾害减免。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 年。([94]财税字第 1 号)
20.国债利息免税。对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之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财
税字[1995]81 号)
21.住房信贷业务减税。国家专业银行对代理地方政府进行的政策性住房信贷业
务取得的所得,减按 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财税字[1995]84 号)
22.设计研究收入免税。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学校和设计研究院开展设
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国税函[1996]138 号)
23.基金收费免税。对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种价内基金和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
或财政部和省级政府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
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22 号)
24.人防工程收入免税。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人防工程
使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管理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7]36 号)
25.上市公司减税。对国务院 1993 年批准到香港上市的 9 家股份制企业,暂按 15%
征收所得税。(财税字[1997]38 号)
26.非经营单位收入免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收入项
目,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75 号)
(1)财政拨款;
(2)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3)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经批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5)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专项补助收入;
(6)从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7)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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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 年 x 月 x 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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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社会团体按规定收取的会费;
(9)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10)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
27.卫星发射收入免税。卫星发射单位“九五”期间承担国外卫星发射、测控服
务业务的收入,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101 号)
28.农业初加工收入免税。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
产品、渔业类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49 号)
29.国有农场林场所得免税。对边境贫困列名的 166 个国有农场和 442 个国有林
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49 号)
30.内资渔业所得免税。内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
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114 号)
31.境外所得灾害减免。纳税人的境外企业或从事境外经营投资活动,遇有严重
自然灾害或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动乱,损失较大的,可凭中国驻当地使、领
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对其境外所得给予 1 年的减税或免税照顾。(财税字[1997]
116 号)
32.农村信用社减税。从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 3 万
元(含 3 万元)以下的,减按 18%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 3 万元以上、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下的,减按 27%征收所得税。(财税字[1998]29 号、财税[2001]55 号)
33.贫困县农村信用社免税。从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
信用社,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8]60 号、财税[2001]55 号)
34.监狱劳教企业免税。全部产权属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2000 年底前,免
征所得税。(财税字[1998]44 号)
35.金币总公司免税。中国金币总公司 2000 年底前,免征所得税。(财税字
[1998]44 号)
36.证券投资基金收入免税。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
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8]55 号)
37.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收入免税。对企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分配
中获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和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8]55 号)
38.机关后勤服务收入免税。从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对中央各部门和省级政府、
党委、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台联等所属机关服务中心后勤体制改革
后,其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 2005 年底以前,免征所得
税。(财税字[1999]43 号、财税[2001]122 号)
39.科研机构转制免税。中央直属科研机构及省、地(市)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
自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03 年底止,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所得税。(国
税发[2000]24 号)
40.高校后勤实体所得免税。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经营所
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2000]25 号)
41.新办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对中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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