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 收 账 款 质 押 合 同
(适用于出质人为授信业务债务人)
编号: 年 字 号
出质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质权人: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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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出质人自愿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并
列入后附《质押标的清单》的应收账款为质权人的债权设立质押担保。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
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第一条 主合同(备注说明:据实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删除)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 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 的《 》及其修
订或补充。
□ 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 的□《授信额度协议》/□《授信业
务总协议》及其项下编号为 的《 申请书》/《 合同》。
……
第二条 主债权
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
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
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 质押标的
本合同以应收账款为质押标的,有关情况见附件“质押标的清单”。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质押的应收账款(下称“应收账款”),不得转让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