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分,需另增加使用面积或经济赔偿(按市场售价为准)。
第 4 条:1、回迁交房日期:自乙方房屋拆迁日起 三 年内即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回迁房屋交付日,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
房屋租金,每年 元。若甲方未按期交付回迁房屋,超出时间甲方向
乙方赔偿的房屋租金按 10%每年递增。
第 5 条:甲方应在交付回迁安置房后三个月内为乙方办理房产证、
土地使用证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 6 条:因回迁安置房面积不宜分割而多出赔偿乙方面积部分,甲
方以不高于 3000 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给乙方;乙方拆除面积超出安
置房屋面积部分,甲方以市场价格给予赔偿。
第 7 条:若甲方无法交付回迁安置房或交付的回迁安置房达不到合
同约定的乙方要求,乙方有权拒收回迁安置房,甲方需以现金人民
币 1500 万元给予乙方赔偿。
第 8 条:抵押担保:甲方以 作为本合同的担保抵押给乙方,并从房
管部门办理相关抵押手续,且甲方承担相关费用。如果不能按时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