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并涵盖甲方国际海缆电路业务所接续的国家暨城市。
第四条 甲方对乙方提供通信服务项目为国际数据电路出租服务。
甲方为改进业务需要,在法令许可范围内,经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查
後,得经营前项以外之服务项目。乙方得於申请书中选定其所需要
之通信服务,并依其所选择之各项服务之收费标准,缴交各项费用。
第二章 设备维护与管理
第五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须与甲方之内陆介接站介接,所需之设备
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等设施,可由本公司供租与维护;若由用户自
备者,得由用户自行维护。
第六条 甲方应维持电信机线设备之正常运作,遇有障碍应尽速修
复。乙方自备设备者,遇有障碍应自行检修。如因而影响电信网路
之传输品质或其他电路之使用时,甲方得暂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导
致之责任问题应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 乙方或他人擅自将本业务之电信终端设备加大传输功率,
变更频率设定,伪造,变造或仿造电信终端设备序号,或改装成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