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保险合同成立。解读本条款旨在规范保险合同的签订流程,确保投保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投保人未亲自签字或盖章,但已支付保费,表明其接受了合同内容,合同对其生效。若保险单是由保险代理人填写并由投保人确认,则视为合同成立。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核心内容主要围绕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以及保险纠纷的解决展开。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适应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需求,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增强保险市场的公信力,同时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
在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方面,解释明确了告知内容和规则,防止保险公司随意以违反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对于格式免责条款,强调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将免赔额、免赔率等条款纳入免责范围,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关于代签名问题,规定投保人的缴费行为可以视为对合同的追认,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在事故认定书的效力上,采取有效推定原则,增强了事故责任判定的法律效力。
此外,解释还对保险理赔的处理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理赔时间的计算起点,旨在解决理赔难的问题,并排除保险人设置的索赔障碍,进一步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通过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出,该解释强化了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强调了保险业服务社会经济和保障民生的功能,同时也为保险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对于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