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对我国古代法制历史的探讨,主要涵盖了法律起源的理论以及夏朝法制的简况。法律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经历了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法律初期常常带有浓厚的宗教和道德色彩。
在中国法律的起源时间上,存在多种说法。一是夏代说,认为夏启建立了第一个世袭专制王朝,已有九州划分和完备的国家机器,如百官制度、税赋制度等。二是商代说,强调商朝时期法制的发展。三是尧舜时代说,即原始社会末期,法律可能源于天意、苗民、皋陶造律、定分止争或习惯。四是折中说,综合考虑各种观点。
夏朝的法制简况中,法律形式包括习惯法和制定法。习惯法是在国家强制力支持下体现国家意志的风俗习惯,而制定法如《禹刑》,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用以治理“乱政”。《禹刑》可能是夏代法律的总称,内容已无法考证。此外,立法思想以“王权神授”和“天命、天罚”为核心,强调君权来自上天,违法行为将受到天罚。
夏朝的立法内容重视改造“礼”,并将不孝视为最严重的罪行。原始的礼最初是祭祀仪式,逐渐演变为人们遵守的习惯,进一步发展为习惯法,最终可能上升为成文法。这表明夏朝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与社会习俗和道德规范相融合。
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是中华法制文明的早期形态,它奠定了我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基础,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通过研究这些早期的法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与社会、政治、文化之间的紧密联系,以及它们如何随社会发展而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