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学的第八章深入探讨了税收原理,这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是政府履行职能的基础,通过法律规定,强制性、无偿地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中获取收入。本章内容包括税收的基本属性、税收的“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税收术语的解释以及税收的分类。
税收的基本属性反映了税收的本质特征。马克思认为税收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霍布斯的“利益交换说”则指出,公民缴纳税款以换取社会秩序和公共服务。约翰·洛克的观点进一步强化了这一概念,认为税收是社会契约的一部分,公民负有纳税义务以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
接着,税收的“三性”是其核心特征。强制性意味着征税行为由法律强制执行,纳税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无偿性则体现在对单个纳税人来说,支付税收没有直接的回报,但从整体角度看,税收用于社会公共事务,间接为纳税人服务。固定性是指税法规定了征税的依据和方式,尽管在不同经济条件下会有微调,但总体上保持相对稳定。
税收术语是理解税收制度的关键。纳税人是指需要缴纳税款的个人或组织;课税对象是征税的对象,可以是商品、服务、财产或收入;课税标准决定了税基,即计算税额的基础;税率是税款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税收能力和税收努力涉及国家根据经济状况调整征税的能力和意愿;起征点和免征额是设定的最低征税点和免税额度,低于这些标准的不需缴税。
税收分类有助于我们理解和分析不同的税种。广义的税收制度包括所有税收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而狭义的税收制度关注的是税种的构成和设计。税收可以按多种方式进行分类,如按课税权主体可分为本国税与外国税、中央税与地方税;按课税对象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按计税单位可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等。
财政学中的税收原理是研究政府如何通过税收筹集资金、调节经济、实现社会公平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领域。了解这些基本概念和分类对于理解国家的财政政策和经济运行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