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和税款征收
本资源摘要信息涵盖了税务管理和税款征收的相关知识点,以下是对标题、描述、标签和部分内容的详细说明:
一、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税收活动实施的管理和监督行为。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对日常税收活动进行有计划地组织、指挥、控制和监督的活动,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采用的一种管理、征收和检查行为,是实现税收职能的必要手段。
二、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一)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
下列纳税人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 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2. 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
3. 经有关机关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4. 从事生产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5.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6. 有缴纳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义务的纳税人。
(二)开业税务登记
1. 办理开业登记的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 办理开业登记的地点
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总机构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因原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的税务登记。
变更情形:
1. 纳税人改变名称或法定代表人。
2. 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
3. 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改变)。
4.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或经营期限。
5. 改变注册资本。
6. 改变隶属关系,生产经营权属或增减分支机构。
7. 改變开户银行和账号。
8. 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纳税人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书面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