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2006 年 7 月 6 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九次主席团全体会议
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良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
工权益、促进企业开展的重要作用,根据 ?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
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根底和
工作根底,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 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开
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开
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发动职工为实现全面
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奉献。
第四条 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职
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开展。
第五条 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
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
职工群众效劳,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泼、作用明显、职
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 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缺乏二十五人的可以单
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
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
代表人。
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
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
次会议。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
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
第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
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供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