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巴拉宪章
澳大利亚《巴拉宪章》 (1999 年修订版)
1999 年 11 月 26 日
背景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ICOMOS)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 (以
下称“澳大利亚 ICOMOS”)明确表示: 《巴拉宪章》只有一个,即
1999 年通过并实施的版本。 1999 年之前所颁布的三个版本业已归
档,不再获得澳大利亚 ICOMOS的认可。任何宣称使用 1998 年版
本(或非 1999 年 11 月所通过版本) 的人都违背了澳大利亚 ICOMOS
的主旨, 并没有采用真正的 《巴拉宪章》。在首次提及 《巴拉宪章》
之处,需使用“澳大利亚 ICOMOS《巴拉宪章》 (1999 年)”字样,
此后则简称“ 《巴拉宪章》”即可。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于 1979 年 8 月 19 日
在巴拉通过, 1999 年 11 月 26 日进行修订)
序言
《巴拉宪章》是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ICOMOS)澳大利
亚国家委员会在参考《国际古迹遗址保护和修复宪章》 (1964 年,
威尼斯) 及 ICOMOS第 5 届大会决议 (1978 年,莫斯科) 的基础上,
于 1979 年 8 月 19 日在澳大利亚南部城市巴拉批准实施的。澳大
利亚 ICOMOS分别于于 1981 年 2 月 23 日、1988 年 4 月 23 日和 1999
年 11 月 26 日对宪章进行了修订。
《巴拉宪章》(以下简称“《宪章》”)凝聚了澳大利亚 ICOMOS
成员的学识和经验,为具有文化重要性的场所(文化遗产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