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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定责任、通知、费用和收费
4.1 承包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或当地政府的任何法律、 法规或行政命令 , 或任何
地方当局或对本工程具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须与其系统管辖的地方管理机
关发出所要求的一切的条例和通知。 因遵守上述规定而对合同图纸或工程
量清单做出任何工程变更前 , 承包单位应向业主方发出书面通知, 说明该
项工程变更和详细解释 , 同时业主方应就此发出指示 , 假设承包单位在发
出通知后七天内收不到任何指示 , 便须遵照该政府法令或法规、法律文
件、规定、命令、规章或附那么施工 , 因此而做出的任何工程变更应被视
为按业主方 / 业主要求的工程变更。
4.2 承包单位须支付和保障业主免于支付本工程根据政府任何现行法律或法
规、或根据政府法令或法规制订的法律文件、 规定命令、 或与工程有关的
任何地方当局或法定企业的规章或附那么而征收的属于承包单位应支付
的费用。
如果该等费用或收费在法律法规上指定由业主支付, 而本合同文件内的条
款中指定或明确由承包单位支付, 那么此等费用或收费已被视为包含在合
同总价中并由承包单位代替业主缴付。
4.3 承包单位须协助业主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地方当局所须的各种施
工许可证 , 以进行及完本钱工程 ; 并须在整个合同期间持有该等有效的许
可证。不管是否由承包单位的过失引致 , 承包单位不会因未有获得或持有
该等许可证而获延长工期。承包单位须负责前述规定而所须的费用和支
出。
4.4 假设承包单位未有缴纳其应缴的法定费用 , 业主可代缴该等法定费用 , 并
从按本合同应付或届期应付予承包单位的款项中扣除 ; 或以债务形式向
承包单位追讨。
4.5 业主须负责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地方当局或对本工程有管辖权或本
工程需与其系统管辖的地方管理或公用事业单位做出有关所须申请 , 承
包单位须预先提交所须一切的文件及资料予业主及全面协助业主做出该
等申请。
4.6 承包单位须负责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所有国家或地方的税费 ,
须保障业主免于承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当局向承包单位征收的税费。
承包单位亦须及时向业主出示按本合同规定可从业主收取的所有款项的
有效完税发票。
承包单位的雇员应就其薪金、 津贴或其它应纳税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法支付所得税和一切有关税项。
4.7 承包单位须尽最大努力协助业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如建设局、 消防局、劳
动局、环保局或任何对本工程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和提供图纸资料以获得
本工程所需的批准及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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