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程:在乙方经销区域内发生的太阳能工程业务,按甲方工程政策执行。
5、零售价格:乙方可在甲方公布零售价格的 85%-115%之间标价销售。超出
此范围者需经甲方批准。
6、结算价格:以甲方公布全国统一零售价格的 (大写)%进行结算,
(统一供价的产品除外)。(该供价包含甲方付给乙方的安装、保修等售后服
务费用)。价格如有调整另行书面通知。
统一供价的产品价格:
序号 型号 供价(元) 备注
7、付款方式:现款现货;若采用汇款方式,甲方核实乙方交纳的货款足额到达
甲方银行账户后办理发货。乙方如需甲方开具发票,甲方按照与乙方的结算单
价及金额开具发票;若发票开具的单价高于结算价格,超额部分的税额应由乙
方支付甲方后,甲方予以开具发票。
8、提货方式:乙方需提前 5 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报要货计划。乙方在接收
货物时,应当面点清、验收,以免出现差错,否则后果自负。
9 、 销 售 网 点 约 定 : 本 年 度 月 份 以 前 乙 方 必 须 在 以 下 地 区 (
)签约二级经销商至少 个,设立专营店至少 个,并负责签约二级经销商
及专营店的管理。若没有在约定时间完成网点建设,甲方有权收回空白区域销
售权。
10、销售任务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年度销售回款额不得低于 万
元。
月度任务须按时完成,或连续 3 个月累计完成。例如,若 3 月份未完成当月任
务,但 1、2、3 月份累计完成 1 季度任务,仍视为完成;若不能完成,甲方有
权收回该区域销售权。月度销售计划表必须填写,若此项空白,视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