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 8 号)和《煤矿
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 号)的规定。
多种灾害并存矿井,从高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支
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
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等两个“四位一
体”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
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冲击地压矿井落实防冲措施支出,包括开展冲击
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
护等防治措施,更新改造防冲设备和设施,建立防冲实验室
等支出;
(三)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
括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顶板、供电、
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
智能化建设,实施矿压、热害、露天煤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四)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
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
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
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
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