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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
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
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
台地区)设立的,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董事、监事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所指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
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生产的企业或机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
险人在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时,因其实际
的或被指称的违反职责、违反信托、疏忽、错误、错误陈述、
误导性陈述、遗漏、违反授权、应作为而不作为及其他不当
行为,致使第三者受到损失,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
被
保
险
人
提
出
损
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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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的
经
济
赔
偿
责
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
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