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知识点详解】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和调整民事法律行为的学科,它涵盖了诸如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等方面的基本内容。以下是对标题和描述所涉及的一些民法知识点的详细解释:
1. **民法对人的效力**:民法的效力不仅限于本国公民,而是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所有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选项D)。这意味着民法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
2. **宣告死亡的时间要求**:根据民法规定,如果自然人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通常需要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选项B)。
3.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其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选项C)。这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无法区分,一旦企业发生债务,出资人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4. **身份权的特性**:身份权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如亲属权,但身份权并非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也不是平等享有的权利(选项C),它的存在与个体的社会角色密切相关。
5. **肖像权的侵权行为**:肖像权是个人对自己肖像使用的控制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可能构成侵权。在题目中,选项D(在期刊封面上使用某明星照片)若未经同意,通常会被视为侵权行为。
6. **代理权的使用**:在双代理(双方代理人的身份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乙的行为被视为有效的代理行为(选项C),只要其在授权范围内行事,并且没有滥用代理权或超出权限。
7.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效力**:10岁的小学生购买高价物品(如笔记本电脑)的民事行为,由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选项D),需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
8. **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不知情的第三人从无权处分人手中以合理价格购买财产后,可以获得该财产所有权。在案例中,选项A(从拾得人手中购买遗失手机)不适用善意取得,因为拾得人无权处分该手机;选项B(保管人转让代为保管的物品)适用善意取得,赵某可以取得电脑所有权。
9. **抵押权的特点**: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性(选项A),但其客体不仅限于不动产,动产也可设定抵押;抵押权的设立,某些情况下不需要登记即可生效(例如动产抵押);抵押物可以转让,但转让时需告知买方抵押情况。
10. **债的基本概念**:按份之债的债权人只能接受与其份额相应的履行;连带之债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选项B);主债消灭,从债可能随之消灭,但这不是必然的;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不属于请求权,而是选择权人对履行方式的决定权。
11.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即使管理人主观上为自己也有所得益,只要存在为他人目的的管理行为,仍可成立无因管理(选项D)。
12. **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不能直接接受次债务人的给付,而应通过法院进行(选项C错误)。
13. **债的抵销**:债的抵销通常要求债务相互明确且到期,一般不得用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选项B错误)和抚养费债务(选项C错误),但可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得抵销的,一般情况下仍然可以抵销(选项D错误)。
14. **债的移转**: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是指整个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移,此时,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承受人,但并非仅发生在法律规定的法人合并情形(选项C错误)。
15. **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连带保证人没有此权利(选项A错误)。放弃先诉抗辩权通常需要书面形式(选项B错误)。如果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连带保证处理(选项D错误),连带保证责任的确更为严格。
16. **法定继承人范围**:根据我国《继承法》,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都是法定继承人的范畴,但叔伯不在其中(选项D)。
以上就是全国2019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法学试题中涉及的部分民法知识点的详细解析。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这些知识点对于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