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 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 减少火灾
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 扩建、 改建的生产、 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
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
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 1.0.3 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
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 1.0.4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
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 2.0.1 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应根据其生产、 使用、 贮存物品
的火灾危险性、 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 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
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 2.0.2 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应根据其使用性质、 火灾危险性、
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
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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