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名称)
应收账款函证明细审计程序表
被审计企业 : 页次: 1
审 计 程 序
执行情况
说明
工作底稿
索引号
1.向债务人发询证函。确定函证对象,在审计人员直接控制下,向欠款单位发函,证
实应收账款余额。在采用积极函证方法时,如未能收到对方的回函,应继续发函或派专
人前往调查。
2.编制函证分析表。
3.分析函证结果并做相应处理
(1)如果询证回函认可询证金额,说明被审计企业原账面记录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是
真实、正确的。
(2)如果询证回函认可的金额小于询证金额,审计人员应检查被审计企业是有意扩大
应收账款,通过虚增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来虚增利润,还是由于询证函发出后这段时间
内欠款户已支付部分款项但被审计企业未相应调整应收账款记录。对于第一种情况,审
计人员应通过审查销货合同、发票、发货单等办法来加以检查;对于后一种情况,审计
人员应通过审阅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方法来检查这些款项是否已收到。 (3)
如果询证回函认可的金额大于询证金额, 审计人员应检查被审计企业是否存在低估应收
账款或人为调整期末余额的问题。
4.对积极函证二次发函仍不回复的,要做具体分析并作进一步处理。不回函的原因可
能存在下述几种:
(1)账款已还,不愿再回复。审计人员应审查决算日后一至两个月的现金日记账与银
行存款日记账,注意账款是否收回,收回的金额与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是否一致,是
否存在收回货款不入账或故意高估、低估决算日应收账款的行为。
(2)坏账损失发生,即欠款户发生重大财务困难或已破产清算。审计人员要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财政金融机构了解欠款户的准确地址、财务状况与信用情况,确定应收账
款可收回金额。
(3)根本不存在该欠款户,即企业虚构应收账款户名,捏造应收账款。
(4)询证函邮寄丢失。限于审计时间,审计人员可以不再补寄询证函,通过查阅年终
有关销货合同、销货发票、发货票和定单等,验证应收账款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