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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受理审核程序规定
发布日期: 2012-02-17 浏览次数: 36
(国家测绘局 2003 年 8 月 25 日发布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地图受理审核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
出版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地图管理职能部门 (以下简称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 负责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转
报的送审图件和在京中央单位送审图件的审核工作,指导并监督全国的地图审核工作。
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负责对送审图件进行技术审
查和咨询工作。
第二章 受 理
第三条 地图送审单位除按照《地图审核管理办法》有关内容提交材料外,还应
根据地图内容不同向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转报的有关地图审核的文件。
2 .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 (编图内容所要求资质的) 和地图编制选题的审核批准证
明。
3 .比例尺大于或等于 1 :25 万的公开版地图,需提交按照国家对外提供测绘成果有
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意见。
4 .列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学地图, 需提交经教育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的教材编写立项的有关证明。
5 .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辅教材出版范围的证明。
6 .对外加工的送审图件, 需提交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加工厂家与外商签订
的合作协议和由外商提供的底图证明。
7 .公开出版的地图需提交版权页和图书书名页。
第四条 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在收到送审图件及相关材料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
否予以受理。予以受理的,签发地图技术审查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并及时通知送审单位,并退还送审图件及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