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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时候为专利律师制定规则 11了吗?-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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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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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律师在与 PTO 打交道时未能做到专业坦诚,这是美国专利质量问题背后的原因之一。 尽管 PTO 法规对专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都施加了坦诚的义务,但这种披露义务仅限于双方已知的事项。 没有义务对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所依据的技术进行教育; 事实上,专利申请人可能会寻求未受过教育的律师并命令他或她不要试图克服任何最初的无知,这是有合理的理由的。 了解基础技术的受过教育的代表更有可能知道必须向 PTO 公开的无效现有技术参考。 类似地,代表进行的现有技术检索也可能导致发现不合格的现有技术示例。 可以提出一个强有力的论点,即最合理的方法——特别是对于认识到所提出的权利要求的弱点的申请人——是要求专利代理人在技术上无知,因为专利局总是有可能无法发现检索期间的现有技术参考。 今天专利律师的运作方式与 1980 年代之前诉讼律师所使用的方法类似。 当时的法院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不适当的诉讼,这些诉讼没有事实或法律的正当性。 允许法院自行审查诉讼(例如通过简易判决)的成本变得越来越高。 因此,对提出索赔或辩护的律师提出了更高的筛选要求。 根据 FRCP 11,律师必须在提交任何文件之前对法律和事实进行合理的调查,如果未能这样做,将受到制裁。 本文认为,为了避免使用诉讼使预期的专利权利要求无效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应修改要求坦率的 PTO 规定,要求所有申请人和专利代理人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进行合理的现有技术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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