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处理的典型情况涉及法律地位的三边结构。 商标持有人是在用作关键字的术语中拥有商标权的一方。 搜索引擎是一个实体,通常免费向Internet用户提供搜索工具,以帮助他们根据用户输入到搜索工具中的搜索查询在Internet上查找特定信息。 广告客户与搜索引擎建立合同关系,同时竞标某些关键字,如果用户输入这些单词作为搜索词,则这些关键字将触发其广告/链接。 商标持有人针对广告客户和/或搜索引擎提起法律诉讼,声称商标侵权和/或不正当商业行为(不正当竞争)。赔偿责任问题可以根据被告的类型和针对其发起的诉讼类型进行分类。 。 在Matim Li诉Crazy Line一案中,特拉维夫地方法院驳回了针对使用他人商标触发Google AdWords的被告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主张。 在那里,广告商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关键字,并从事提供与注册商标相同类别的商品。 但是,受保护的商标并未出现在AdWords中。 法院驳回了商标侵权索赔,主要是因为发现这种广告做法不会造成消费者对货源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此外,据认为,加关键字做法并不等于基于商标的声誉获得不正当利益。 本文以Matim Li的决定为出发点,根据美国和欧洲的最新发展从更广泛的角度讨论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