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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类的重用
3.1 类的继承
3.1.1 继承的概念
根据已有类定义新类,新类拥有已有类的所有功能。Java 只支持单继承,每个子类只能
有一个直接超类。
超类是所有子类的公共属性及方法集合,子类则是超类的特殊化。继承机制可以提高程
序的抽象程度,提高代码的可重用性。
子类对象
·从外部来看,包括:
(1)与超类相同的接口;
(2)可以具有更多的方法和数据成员;
·其内包含着超类的所有变量和方法
3.1.2 类基础的语法
[ClassModifier] class ClassName extends SuperClassName
{
//类体
}
类继承举例:
设有三个类:Person,Employee,Manager。让 EMPLOYEE 继承 person(因为前者相
比后者来说是一个更具体的类),manager 继承 employee(因为前者相比后者来说是一个更
具体的类)。
关于访问从超类继承的成员的权限:
子类不能直接访问从超类中继承的私有属性及方法,但可以使用公有(及保护)方法来进行
访问。
例如:
public class B{
public int a = 10;
private int b =20;//私有成员
protected int c = 30;//保护成员
public int getB(){return b;}//实际上这是通过公有方法访问 b
}
public class A extends B{
public int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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