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合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
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以及《安徽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皖
政办〔2016〕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大学生科技创新、学
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社会实践)及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
动,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
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学校“立德树人、能力导向与创新
创业”三位一体的教育教学体系,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分规定与要求
(一)创新创业学分获得的对象是本校在籍本科生,学
分获取时间为本科生在籍在校学习期间。
(二)按照合肥工业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要求,学生在
籍期间,需取得 4 个创新创业学分,并以此作为本科毕业的
必要条件之一。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结合自己的兴趣、特长和能力,参
加本办法所规定的创新创业学分项目,获得创新创业学分,
各项目获得的创新创业学分可以累加,但计入学籍的创新创
业总学分不超过 4 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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