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件1中,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做法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1. 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后才编制监理规划是不妥的。正确的做法是,监理单位应在签订监理合同后,根据合同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尽快开始编制监理规划,而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只是编制监理规划的重要依据之一。
2. 同意技术负责人委托具有类似工程经验的副总工程师审批监理规划也是不妥的。根据相关规定,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审批,而副总工程师即使有类似工程经验,但如果没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不符合审批的资格要求。
3. 对总监理工程师拟定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人选不满意,理由是人选只有工程师职称和5年工程实践经验,虽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但不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这种担忧是有道理的,因为按照相关规定,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在事件2中,专业工程师在审查施工单位的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时,认为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满足开工要求,但其他开工条件尚不具备。这表明,虽然某些基本条件已具备,但可能还有如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准备等其他关键条件未满足,因此,不能批准开工。
在事件3中,总监理工程师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批监理实施细则是合理的,但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负责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和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是不恰当的。这些职责通常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亲自负责,以确保其对整个项目的全面控制和责任。
在事件4中,面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他拟签发《工程暂停令》但受到建设单位的反对,此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坚持原则,因为保障工程安全是监理工作的首要职责,不应受建设单位工期压力的影响。在施工单位拒绝整改且可能存在严重安全事故的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不仅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还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以确保工程安全。
这些事件涉及了监理工作中的合规性、职责划分、安全管理和决策制定等多个方面,对于监理工程师来说,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是其职业素养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