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计算环境下著作权交易市场的建构
云计算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计算服务模式,其核心理念是通过网络提供可扩展的、弹性的计算资源和存储空间,用户按需使用并支付费用。云计算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对包括著作权制度在内的众多传统制度带来了巨大冲击。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在云计算环境下,其著作权人的权利平衡状态遭到了破坏,需要构建新的利益平衡机制来适应这种变化。云计算环境下著作权交易市场的建构,意在解决云计算环境中著作权交易各方利益的冲突,并平衡著作权人的各项权利关系。
云计算环境下,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独占的使用和排他性权利。这种权利属性在云计算环境下并未发生改变,但是其权利的行使方式和交易模式因云计算技术的特性而有所不同。云计算环境下,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传统著作权权利将面临新的挑战。例如,传统作品的复制过程需要一定的物理介质和过程,但在云计算环境中,作品的复制、存储和传播均在云端进行,数字化和网络化程度大大提高,使得著作权人的权利控制难度增加。
著作权交易市场理论提供了一种思路,即通过建立著作权交易市场来解决云计算环境下的利益冲突。著作权交易市场是一个经济行为,它允许著作权人通过许可使用、转让、质押等方式与他人进行作品的交易。在这个市场中,著作权交易涉及的三方契约当事人分别是著作权人、利用人和著作权交易市场的主宰者——云计算服务提供商。在这样的市场中,著作权利用人可以在合同范围内使用著作权人拥有的作品,而这种市场是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而形成的私权市场,著作权人与利用人意思表示一致是交易的前提。
云计算的定义在学术界和产业界有多重解读。有观点认为云计算不仅仅是一种技术,更是一种技术理念。也有观点将其简化为通过互联网提供硬件和软件服务的商业模式。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为云计算提供了较为普遍接受的定义,即云计算是一种按需提供的、便捷的网络访问方式,使用者可以快速获得配置的计算资源共享池,并且与供应商的交互很少、管理工作量小。从这些不同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云计算依赖于互联网环境,并通过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形成了独特的商业模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著作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显示,著作权交易已经成为一种主流模式。北川善太郎教授提出了著作权交易市场理论,认为著作权交易是私权市场,著作权人与利用人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达成协议,而著作权交易市场则涉及著作权人、利用人以及市场主宰者三方。在云计算环境下,著作权交易市场为数字作品的许可和交易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这个平台与传统的交易模式相比,更加注重著作权人权益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云计算环境下著作权交易市场的建构,对于传统著作权制度的适应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涉及著作权本身的法律规定,还需要结合云计算服务的特点,制定出适应新技术环境的著作权交易规则。这些规则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如何合理界定云计算环境下作品的复制、发行、传播等行为的法律边界;如何在云计算环境中为著作权人提供有效保护;如何构建一个既能促进技术创新又能保障著作权人权益的著作权交易市场机制等。
鉴于云计算环境下著作权交易的特殊性,这方面的研究和实践探索还处于起步阶段。未来的云计算著作权交易市场,需要有系统化的理论指导、技术支撑和法律保障,才能不断成熟和完善,以适应数字化时代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