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改变了传统产业的结构,促进了全球化,但同时也带来了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文章探讨了互联网平台侵害知识产权的新治理模式,提出了一种多元治理的方法,即事后规制与事前规制相结合,政府规制与平台企业自治、法律与行业规范相结合的治理模式。
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特点包括规模经济、更少闲置、精准定价和信息动态化等。这些特点使得平台企业能够连接全球范围内的用户,提供信息和服务,如美团、滴滴等公司通过其平台让用户与商家达成交易。然而,平台经济的便利性同时伴随着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如热播网剧盗版泛滥、假冒商品屡禁不止等问题。
已有研究对平台企业的规制主要集中在损害发生后的赔偿责任。但平台企业由于自我规制动力不足,事后规制模式存在局限性。为了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互联网平台侵害知识产权的风险,文章主张采用一种多元治理模式,不仅包括政府规制和法律手段,还应结合平台企业内部自治和行业规范,进行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管。
第三,文章强调了平台企业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还在于它们连接用户、促进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能力。由于平台企业与传统私人企业性质不同,平台经济的治理模式也需区别于传统企业。
第四,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紧密相连。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分析技术的配合使得互联网经济迅猛发展,科技公司得以茁壮成长。第三代互联网经济不仅改变了商业模式和生活方式,更是依托于云服务的帮助,具有跨国特点,甚至重塑了全球化本身。
第五,平台经济的兴起激活了闲置的财产资源,例如通过共享模式,使用方可以将闲置的物品用于出售或运输。这些平台的特点是实物分享,即用价值的物品在用户之间进行匹配,从而大大改变了传统产业的形式和结构。
由于平台经济的规模效应和网络效应,平台企业通常能够通过聚合大量用户,形成近乎垄断的市场地位。这些企业提供的服务具有很大的社会价值,但同时也需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互联网平台侵害知识产权的新治理模式强调了多元治理的重要性,涉及政府监管、平台自律、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等多方面因素。这一模式不仅关注损害发生后的责任追究,更注重通过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以及事后赔偿相结合的方式,全方位地应对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这种模式需要平台企业、政府机构、法律制定者以及行业组织共同努力,共同建立更加完善和高效的互联网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