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推动力,同时也对传统法律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在这篇论文中,作者探讨了在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机器不能被骗”的传统刑法理论是否还应继续坚守,以及如何界定机器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 作者指出传统刑法理论将机器看作是没有意识和认知能力的工具,因此不能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由此得出“机器不能被骗”的结论。这一点在诈骗罪的构成中尤为重要,因为诈骗罪的一个基本构成要素是存在受骗者的错误认识。如果机器无法具有错误认识,那么它也就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受骗者。 然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机器开始拥有更加复杂的“认识能力”和“处分能力”。这引发了一个争议,即机器是否能够达到传统刑法中对自然人的认知错误标准,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被欺骗”。当前刑法理论界对“机器能否被骗”的问题大致分为两派:“机器不能被骗”和“机器可以被骗”。 持“机器不能被骗”的论者认为,机器缺乏意识和认知能力,因此不可能形成错误认识,不能构成诈骗罪的受骗者。这一点对于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具有重要意义。传统刑法认为,盗窃罪不以受骗者存在错误认识为构成要件,因此如果机器能够被骗,就可能导致两类犯罪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 另一方面,主张“机器可以被骗”的论者则认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机器已具备某些类似于人的认识能力,这些能力可能使它们在特定条件下产生错误认识。例如,如果一个人使用伪造的游戏币冒充硬币,在自动售货机中使用,这在实践中按照盗窃罪来处理。这一观点挑战了传统的刑法理论,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所体现。 文章还探讨了如何在“人机关系”中处理“机器管理者被骗”的问题。作者提出,机器的反馈性行为应当视为机器管理者的思想表达,而机器处于辅助者地位,是上位者意志的体现。因此,机器的法律行为实际上是管理者的行为,而不是机器自身的独立行为。 在刑法的解释学上,作者指出,即使机器能够达到某种程度上的“认识能力”,仍然需要对其“被骗”行为的前提条件进行限定。这意味着,如果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超出了机器管理者事先预设的同意条件范畴,那么就不能认定管理者被骗,即不能适用“机器被骗”的理论。 文章提出了将人工智能定位为法律的客体的观点,排除其拥有独立于人的意识的可能性。这是基于降低人类未来生存风险,遵循的前提假定。同时,作者呼吁对于传统刑法学理论进行重新考量,并对涉及人工智能犯罪的问题提出新的理论和应对策略。 这篇论文提出了一系列关于人工智能与刑法适用关系的深入思考,对传统刑法理论在新时代背景下的适用和更新提出了质疑,并给出了一定的解释学阐释路径,特别是在涉及人工智能犯罪的处理和法律地位上。论文强调了在法律层面上对人工智能行为进行合理界定的必要性,并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冲突和理论争议进行了预判,为相关领域的法律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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