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的处理和存储变得前所未有的容易,从而引发了全球对于个人隐私权利的新一轮关注。在大数据背景下,“被遗忘权”的争议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和伦理问题。本文旨在探讨被遗忘权的概念、演变、属性以及欧盟和美国在立法现状上的差异,并试图从中获取对我国个人信息立法的启示。
被遗忘权最早可追溯到上世纪70年代法国提出的“忘却权”,其适用主体主要是有犯罪记录的人群。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欧盟逐渐将其发展成为数据主体可以要求数据控制方删除其数据的权利,即被遗忘权。被遗忘权的本质是关于信息自决权,而不仅仅是隐私权。它体现了个人对于自我信息的掌控能力,是一种更为积极的权利。
在欧盟,被遗忘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其立法精神在于尊重个人尊严价值,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和法律传统。例如,西班牙公民冈萨雷斯案例中的欧盟法院裁定,搜索引擎运营商因处理第三方上传的个人信息而负有责任,因而被纳入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范畴。
美国的立法模式与欧盟截然不同,更偏向于自由市场原则,强调言论自由和公众知情权。美国相关立法如“橡皮擦法案”赋予未成年人删除自己在社交媒体上的信息的权利,而将社交媒体平台确定为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
被遗忘权的差异原因可以从多方面分析。欧盟和美国有着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欧盟深厚的人权历史和对文艺复兴时期个体尊严的重视,以及二战后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深刻教训,使得个人信息保护在欧洲具有更深层次的社会共识和法律支持。相比之下,美国更强调个人自由和市场机制,尽管也意识到需要保护个人信息,但在立法和实践上均保持相对宽松的态度。
立法理念上的差异也非常明显。在欧盟,被遗忘权被认为是个人信息权的体现,数据控制方必须证明有合法理由保留个人数据,否则必须删除。而美国的立法更多侧重于为个体提供删除信息的可能,但并非强制要求删除。
商业和国家利益也是立法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欧盟通过统一立法模式,强调对个人数据的严格保护,而美国则更倾向于通过市场机制和行业自律来实现个人信息的保护。
尽管被遗忘权带来了诸多争议,但它在保护个人信息和维护个体尊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利用越来越普遍,确保个人数据不被无限制地使用和传播,对于维护个体的社会形象和避免历史错误无限期地影响个人的未来具有重大意义。
通过比较分析欧盟和美国关于被遗忘权的立法现状和差异,我们可以得到启示:在个人信息立法上,不仅要考虑如何平衡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还需要结合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立法理念以及商业和国家利益进行综合考量。此外,被遗忘权概念的探讨和实践,也应适应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发展,为个人信息提供更为全面和深入的保护。对于我国而言,可以借鉴欧盟的经验,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并在适当的时候引入被遗忘权的概念,以适应数字时代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要求。同时,我国也需要在保护个人信息和促进信息自由流动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确保在维护个人权利的同时,不阻碍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