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书面要求下,无条件地及时以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的应付货币支付及清偿
借款人在贷款协议项下到期应付但未偿还的所有款项(上述款项以下统称“债务”)。
2.在第 1 条所述责任之范围内,担保人须在收到代理人书面还款要求时即时
支付本担保书内担保人承诺支付的所有债务。若担保人未按时支付款项,担保人
必须支付到期未付的应付款项的利息。利息计算日期自代理人书面要求担保人清
付债务之日起至该款项完全偿还之日为止。年利率按贷款协议第 6.4 条规定有关
债务逾期利息计算,到期应付而未还清的利息每月累积成为债务之一部分。
3.作为一独立保证及在不影响本担保书第 1 条的前题下,担保人无条件及不
可撤销地承诺及保证担保人将按第 l 条的规定,在代理人要求时,即时赔偿所有
代理人及债权人因借款人未有按时偿还债务或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责任而
蒙受的、相等于债务金额的一切损失。若本担保书第 1 条所规定的担保因任何原
因变成无效,没有约束力或不能执行,本条款的赔偿责任将依然生效并对担保人
仍具约束力。
4.担保人承诺及确认由代理人或其授权职员签署并列明确定债务数额及到
期的文件对担保人有约束力,有明显错误除外。
5.代理人及债权人可将在本担保书收到的款项放人一个独立的暂记帐户,而
不须即时将该等款项用于偿还债务。一旦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破产或清算或解散或
重组时,代理人及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人索偿借款人或该人士的所有债务,而无
须扣除在暂记帐户的款项。但无论如何,若代理人及/或各债权人由此共得之款
项超过借款人所欠的债务,余额须归还担保人。
6.担保人在本担保书和其在本担保书项下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均不会因下述
情况而解除、减轻或受到影响:
(a)代理人及/或任何债权人给予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以时间宽限或付款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