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会保险"
本文档主要介绍了成都市社会保险的相关知识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的内容、发展历程、参保对象、基金的筹集原则、方式、来源、投资保值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转移办法以及监督管理等。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内容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发展历程
1986 年成都市开始建立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随后,国有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逐步被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畴。2003 年成都市将行政区域内所有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及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以及在城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的非城镇户籍个体劳动者(从事家政服务和农业劳动的除外)纳入参保范围。2004 年将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货币化安置改变为纳入城镇社会保险的制度性安排,由征地部门按照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同年龄段,分别一次性为其缴纳 10 至 15 年的养老保险费、5 至 10 年的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发给就业补助金,切实解决其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问题,并积极帮助他们实现就业,确保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到每个征地农转非人员。2007 年成都市出台了《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将农民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规定凡户籍关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年满 18 周岁(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除外)及其以上、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农民养老保险。该养老保险,以建立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同时又以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养老待遇。
三、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参加了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方式、来源、投资保值办法
筹集原则与方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全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权利与义务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来源:(一)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职工、个体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运营收益;(四)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五)按规定从外地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六)财政补贴。
投资保值办法:200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以及 2006 年 1 月 1 日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的记账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所计利息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根据四川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退休和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继续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