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本规则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规则。
资产损失认定工作
资产损失认定是指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以前年度的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等。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本规则规定进行核实和认定。
证据要求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资产损失认定的原则
为保证企业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已丧失了使用价值或者转让价值、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账面无效资产,凡事实确凿、证明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认定为损失,经批准后可予以财务核销。
资产损失认定的流程
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积极组织力量逐户逐项进行认真清理和核对,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的合法证据,并对损失的资产项目及金额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核实和认定。
中介机构的角色
承担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做好相关证据的复核、甄别工作,逐项予以核实和确认。
损失管理
企业对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等损失,应当认真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对经批准核销的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分类排队,进行认真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者能收回残值的,应当积极进行处理,以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会计技术性差错
企业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引起的资产损失,应当加强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本规则旨在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工作,确保企业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