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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研究:企业边界、萨伊定律与平台反垄断-20210219-中金公司-3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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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9日
企业边界、萨伊定律与平台反垄断
平台反垄断已成为中美欧三大经济体的共同动向,不过,美欧反垄断理念不
尽相同,欧盟注重保护竞争者,经历了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转变的美国,更重视
保护竞争机制本身。探讨平台垄断,存在静态和动态两个维度:静态看,数字技
术广泛运用带来传统企业边界缩小压力和平台企业边界扩张的合理性,双边市场
的网络外部性意味着传统反垄断方法难以直接应用于平台企业;动态来看,创新
具有供给创造需求的“萨伊定律”特征,即企业面对的需求是自身创新能力的函
数,如果企业不创新,则需求将萎缩、市场地位将瓦解,如果持续创新,市场地
位也有可能被自己的创新所颠覆,这种“创新悖论”意味着平台企业的市场势力
具有内在不稳定性。据此,我们对平台反垄断提出四点建议:(1)将研发投入强
度作为评判平台垄断是否合理的重要指标;(2)重视震慑性执法,防范平台龙头
的机会主义倾向;(3)结构拆分为辅,区分实体和金融平台巨头化;(4)行为监
管为主,保护市场竞争机制。在反垄断之外,从数据的准公共品属性看,还应重
视公民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反对不正当竞争。
关键词 | 平台反垄断 企业边界 萨伊定律 创新悖论
研究员 | 谢超 彭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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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研究
2021 .2.19
内容概要
反垄断的理念之辨。(1)保护竞争,还是保护竞争者?欧美均称保护竞争,
但欧盟注重保护竞争者,美国则更重视保护竞争机制本身。这个理念差别
也体现在有关社区团购的争议中,从竞争角度看平台开展社区团购并无不
妥,舆论关切则更多的聚焦于保护弱势地位的竞争者。(2)反垄断理论上,
美国经历了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向芝加哥学派的行为主义的演变。根据哈
佛学派SCP框架,产业组织结构决定企业行为,进而决定市场绩效,反垄
断就要对垄断结构进行拆分;芝加哥学派则认为,结构是行为的结果,而
不是原因,反垄断关键在于管制垄断行为而非拆分竞争形成的产业组织结
构。
思考平台垄断的两个维度。静态维度看,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降低了传
统行业中运用市场机制的交易成本,这意味着传统企业边界存在缩小压力;
也增大了双边市场中构建完备契约的难度、增强了解决争端的时效要求,
这意味着平台企业边界持续扩张的巨头化倾向具有一定合理性。动态来看,
创新具有供给创造需求的“萨伊定律”特征,即企业面对的需求是自身创
新能力的函数,如果企业不创新,则需求将萎缩、市场地位将瓦解,如果
持续创新,市场地位也有可能被自己的创新所颠覆,这种“创新悖论”意
味着平台企业的市场势力具有内在不稳定性。
推进平台反垄断的四点建议:( 1)将研发投入强度作为评判平台垄断是否
合理的重要指标;(2)重视震慑性执法,防范平台龙头的机会主义倾向;
(3)结构拆分为辅,区分实体和金融平台巨头化;(4)行为监管为主,提
升市场可竞争性。此外,数据的准公共品属性,和平台在双边市场所发挥
的组织者、管理者角色,意味着平台企业配置数据资源的权力具有准公权
力属性,面临着究竟是服务于企业利润,还是服务于大众福利的矛盾与抉
择。这样一种内在矛盾意味着应重视公民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反对
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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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研究
2021 .2.19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式印发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
垄断指南》,明确提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依法科学高效监管、激发创新创
造活力、维护各方合法利益等四条基本原则,其中第一位的是强调保护竞争。
无独有偶,欧盟委员会在2020年11月10日发布的针对亚马逊的第二轮调查公告
中也明确表示:必须确保亚马逊这样的具有市场势力的巨头没有扭曲竞争
1
。
不只是中、欧,美国众议院反垄断委员会早在2019年就启动了针对Facebook、
谷歌、苹果、亚马逊等平台巨头的反垄断调查,并于2020年10月发布了长达450
页的调查报告《Investigation of Competition In Digital Markets》,提出了分拆
平台巨头等反垄断建议。
也就是说,针对平台企业的反垄断已经成为中、美、欧三大经济体的共同
动向,上述保护竞争、分拆巨头也是传统反垄断框架下的常见理念和做法。不
过,传统的反垄断框架是否还适用于平台反垄断?平台经济的广泛流行,是否
正在对传统反垄断理念和实践形成新的挑战?在数字经济时代,究竟应该如何
推进平台反垄断工作?对于平台经济监管而言,当务之急究竟是反垄断,还是
在其他方面?本文将尝试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反垄断的理念之辨
(一)保护竞争机制,还是保护竞争者?
维护竞争是中、美、欧三大经济体在推进平台反垄断时一致的目标,但维
护竞争的内涵究竟是什么似乎并没有那么一致的认识。比方说,社会各界在
2020年一度热议的“互联网巨头正在夺走卖菜商贩的生计”问题,对于阿里、
腾讯、美团、拼多多等平台巨头开展社区团购业务而言,如果仅从市场竞争的
1
European Commission,Antitrust: Commission sends Statement of Objections to Amazon for the use of
non-public independent seller data and opens second investigation into its e-commerce business practices,10
November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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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度看似乎并无不妥,但舆论的关切却在于这样一种竞争是否正在抢走小商贩
的生计。因此,可以从这个案例中看出对维护竞争内涵的两种不同理解:保护
竞争机制,还是应该保护竞争者?
事实上,这样一个矛盾也蕴藏在欧盟委员会对亚马逊的调查公告中。欧盟
委员会在2020年11月10日发布的对亚马逊的第二轮反垄断调查公告中,提到了
反对亚马逊利用未公开的第三方平台数据问题。就事实而言,亚马逊确实存在
利用第三方数据谋利的问题。例如,在亚马逊的第三方卖家以约40美元的价格
售卖Rain Design牌笔记本支架后,亚马逊利用了自己对第三方数据的掌握,开
发了这种支架,并以约20美元的价格进行售卖
2
。亚马逊利用第三方(未公开)
数据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以及涉嫌违反什么样的法律,我们留在后面去讨论,
此处仅从反垄断角度来探讨这个行为究竟是促进了竞争,还是阻碍了竞争。
就经济学本质而言,竞争的一个重要特点应该是增加产出、压低价格,这
样才有利于提升消费者剩余。如果从这个视角来看,亚马逊的行为无疑是促进
了竞争的。既然如此,为什么会被欧盟委员会发起发垄断调查呢?我们进一步
梳理了2015年以来,Facebook、亚马逊、苹果和谷歌四家美国平台公司所受到
的单次金融50万美元/欧元以上的处罚。从金额上看,欧盟对FANG的累积处罚
金额达到了253亿欧元,同期美国只有56亿美元。而且美国主要从行为的角度
对四家企业进行了处罚,欧盟对反垄断的兴趣似乎更大些。如何理解这样一种
差别?
在国家利益之外,还可能涉及到一个理念的不同。美国司法部资深反垄断
专家Werden曾撰文指出,欧盟委员会认为通过反垄断执法干预市场可以提升
社会福利,所以在反垄断诉讼方面设置了比较低的进入门槛,允许原告通过声
称自己利益受到了侵犯而发起反垄断诉讼。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认为欧盟
委员会比较注重保护竞争者。与此同时,更注重保护市场机制和尊重竞争结果,
而非保护竞争者,则是美国过去几十年反垄断执法的主要特点:如果反垄断执
2
Herbert J. Hovenkamp,Antitrust and Platform Monopoly, Faculty Scholarship at Penn Law,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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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研究
2021 .2.19
法能够提供的实际益处有限,美国司法机构会慎重发起对市场的干预;如果在
反垄断诉讼中,私人原告仅声称被告人对自己造成了伤害,则被美国法院驳回
的概率比较大;研究表明,美国私人发起反垄断诉讼的成本越来越高,胜诉率
却比较低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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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rden G J, Froeb L M. Antitrust and Tech: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Differ, and It Matter. SSRN
344279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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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erz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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