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参数代号
a) 普通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半挂牵引汽车、非专门用途的专用汽车与
挂车(不包括客车挂车及客车半挂车)用整车的总质量(t)表示主参数代号。半挂
牵引汽车的总质量为:处于可行驶状态的牵引车的质量、半挂车传递到牵引车上的最
大垂直静载荷、牵引车自身最大装载质量(如果有的话)的和。当总质量在100 t以上
时,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b) 客车及客车挂车、客车半挂车用整车长度(m)(挂车长度按挂车车身长度确
定,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表示主参数代号。当车辆长度小于10 m时,应精确到小数点
后一位,并以长度值(m)的十倍数值表示。
c) 乘用车用发动机排量(L)表示主参数代号,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其
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d) 非专门用途的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当采用定型汽车底盘或
定型半挂车底盘改装时,若其主参数与定型底盘原车的主参数之差不大于10%,则应
沿用原车的主参数代号;若其主参数与定型底盘原车的主参数之差大于10%,则应按
4.2.1.3a)的规定重新确定主参数代号。
e) 除挂车外的各类汽车底盘(非完整车辆)(包括用于专门用途的专用汽车底
盘)的主参数代号,按其整车的主参数代号编制。
f) 主参数的数值修约按GB/T 8710的规定执行。
g) 主参数不足规定位数时,在参数前以“0”占位。
示例:BJ6516B1DWA-1
BJ1027V2MW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