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运行的规则之治——以执行权上下级监视机制的完善为视角】
在法律执行过程中,权力的正确运行至关重要。执行权,作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双重属性结合,其监督机制的完善对于保障公正司法和提升执行效率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执行权主要体现在法院对民事判决的强制执行,通过国家强制力确保义务人的义务得到履行,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上下级法院间的执行权监督是防止权力滥用和确保执行公正的关键。
我国的强制执行权配置遵循法院主导的原则,法院执行机构负责裁决和实施,既兼顾审判与执行,又避免职责不明导致的问题。此外,法院执行体系的完善和历史传统也支持法院行使民事执行权。民事执行权对法院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司法判决效力的保障,是司法系统的生命线。
执行权的性质被理解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结合。司法权体现在解决争议,而行政权则体现在执行措施的实施和监督。尽管学者提出过不同的执行权配置模式,如设置独立的执行机构,但执行权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它既有司法裁决的性质,又有行政执行的功能。因此,上级法院的执行监督权源自执行权的行政属性,旨在确保执行权的合理运用。
执行权的上下级监督机制的必要性体现在提高执行效率、规范执行工作体制,以及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通过高级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的分离,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与管理,可以有效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公正的干扰,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与高效。
然而,当前的执行监视程序仍有待完善,如上级法院的依申请监督、依职权监督、责令限期执行、裁定指定或提级执行等程序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这包括强化上级法院在异议复议程序中的角色,增强申请执行人的救济途径,以及优化上级法院的督促执行方式,以期在保持权力运行与监督规则的基础上,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总结来说,权力运行的规则之治强调了执行权上下级监督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完善监督程序,可以增强执行权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克服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如地方保护主义。这不仅关乎法律的权威,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关键步骤。因此,对于执行权监督机制的改革和完善,是法律界持续关注并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