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 7 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
的要求。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
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 8 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
1. 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 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 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
压试验证明);
5. 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6. 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3.8MPa 的锅炉,至少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 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2. 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 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 热膨胀系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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