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
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
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
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
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
者合伙企业。
第三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按
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
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
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
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第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
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
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