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加工产品质量及责任
1、乙方严格按甲、乙双方确认的配方和工艺制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
卫生标准。
2、加工产品包装上标注乙方厂名和厂址,同时注明乙方系受甲方委托生产,
附“ ”商标使用授权书。
3、产品在保质期内出现批量性质量问题,经由双方确认或国家检验检测机
构签定属乙方制造引起的,除由乙方承担该批有质量问题产品(需双方清点数量)
的责任外,乙方还应按该批有质量问题产品总值的____%以实物形式(加工产品)
补偿给甲方;
4、乙方交付的产品如在市场流通中,因品质问题而导致甲方利益受损时,
经双方鉴定或经公证单位鉴定属乙方责任的,乙方应负甲方直接损失赔偿责任:
(1)加工产品的投诉赔偿问题,甲方在预先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书面为
准)可以先行赔付消费者,消费者签收确认,由乙方负担赔偿,赔款在加工费中
扣除;当乙方对甲方处理有异议的,甲方可委托乙方协助甲方处理;
(2)在甲方有要求时,乙方可协助甲方处理质量投诉,但不负责对最终用户
(即甲方客户)提供售后服务;
(3)少量的包装破损等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调换;
(4)若属甲方运输或出厂以后因保管不当导致产品变质,乙方不予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