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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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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业规范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2016版)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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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6 年版)
(征求意见稿)
2016 年 4 月
目 录
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 1
健康教育服务规范 ........................................ 22
预防接种服务规范 ........................................ 26
0~6 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 31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 44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 54
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 57
2 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 62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 67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 73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 81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 .............. 92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 ................................ 94
前 言
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
要内容,也是我国公共卫生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
目自 2009 年启动以来,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得到了普遍开展,取得了一定
的成效。2011-2015 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稳步从 25 元提高
至 40 元,先后新增加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和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为进
一步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国家基本公共卫
生服务规范(2011 年版)》基础上,组织专家对服务规范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形成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6 年版)》(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包括 12 项内容,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
种、0~6 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
康管理、2 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
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以及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在
各服务规范中,分别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内容、流程、要
求、工作指标及服务记录表等作出了规定。《规范》中针对个体服务的相关服务
记录表应纳入居民健康档案统一管理,工作指标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
行确定。
《规范》是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城乡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为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参考依据,也可作为各级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依据。《规范》所列基本公共卫生
服务项目主要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村卫生室、社区
卫生服务站分别接受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并合理承担基
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接受
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他
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的基本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
况制订本地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随着经济
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变化和财政承受能力提高等因素不断调整,国家卫
生计生委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规范》进行修订。
1
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0~6岁儿童、
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人群为重点。
二、服务内容
(一)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
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
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1.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
息。
2.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方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健
康评价等。
3.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0~6岁儿
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和肺结核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
康管理记录。
4.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包括上述记录之外的其他接诊、转 诊、会诊记录等。
(二)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
1.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时,
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
填写相应记录。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
2.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乡镇卫生院、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织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
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
3.已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地区应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通过上述方式为个人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4.将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填写的健康档案相关记录表单,装入居民健康档案
袋统一存放。农村地区可以家庭为单位集中存放保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数据
存放在电子健康档案数据中心。
(三)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
1.已建档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复诊时,
应持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在调取其健康档案后,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
时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
2.入户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时,应事先查阅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并携带相应表
2
单,在服务过程中记录、补充相应内容。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机构应
同时更新电子健康档案。
3.对于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
4.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及时归档。
三、服务流程
(一)确定建档对象流程图
服务对象分类 确定建档对象
您是在本
辖区常住
么?
慢性病
患者
65岁及
以上老
年人
孕产妇
严重精
神障碍
患者
您建立
过健康档案
吗?
您愿意建立
健康档案吗?(解释
健康档案作用)
入户前责任
医务人员检查受访者是
否建立了健康档案
已经建档
您的健康档
案信息卡?
调取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
更新
档案内容
还不想
建立
建
立
健
康
档
案
是
更新
档案
内容
辖
区
重
点
管
理
人
群
到
机
构
接
受
服
务
者
否
0~6岁
儿童
入户
服务
等
新生儿
访视
预约
建档
即时
建档
责任医务
人员调取
并携带受
访者健康
档案入户
服务
是
复诊
首诊
尚未
建档
否
同
意
建
立
携带相关材料
做好建档准备
产后
访视
发放健
康档案
信息卡
肺结核
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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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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