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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
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或为总部而发
生任何行为的权力。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
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加盟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
盟店自行判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行为。
第三条:加盟店的资格
1. 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公司连锁加盟店。
A. 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B. 受过总部规定的训练,并按要求完成训练内容,被总部认可
的合格者。
C. 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公司加盟店的特定店铺经营
者。
2. 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
人代表,第二项对象是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
第四条:特许的给予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总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规定的地区开设、经营公司加盟店的权力。
第五条:商标的使用承诺
1. 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
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 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加盟店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