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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地定义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然而,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
二条却又有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适用本法。 ”这实际上就很明确地把向特定对象
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这一非公募方式排除在本法的
适用范围以外了。 问题是不管我们是否承认, 私募基金已经作为客观
存在成为不争的事实, 而且国内的私募基金机构也在不断增加。 目前
参与其中的有中国人寿保险、国家开发银行、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
邮政储蓄银行、 中银集团以及泰达控股发起设立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
( 该基金目前首期融资 60 亿元,基金总规模为 200 亿元) 。
国家没有作出肯定性答复的私募基金何以能够不断发展, 肯
定有其存在的内在机理。 我认为,存在的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
符合供给与需求的均衡点。 供给与需求的均衡点是经济学最基本的分
析方法。从需求来看, 我国私募基金的产生是应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
从“拨款”、“贷款”和“上市发行股票”等正式途径无法获得资金支
撑,只能依靠私募股权基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融资方面的燃眉之急这
一情况而产生的。到 1993 年,我国经济总体运行由买方市场向卖方
市场转化,政府开始实行紧缩性宏观政策,加上亚洲金融危机,使得
大量个人资金和企业资金从实业中先后退出来, 并且绝大多数资金在
既无法进入国际市场, 又找不到新的实业投资机会的情况之下, 开始
进入快速发展的股市。 另外,又由于证券市场具有高风险与高收益并
存的特点,所以大资金的所有者们要想减少风险, 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便开始寻找专家替他们理财。 从供给方面看,随着证券业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