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皇岛港使用明火管理规定解析
#### 一、引言
为了加强秦皇岛港口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港口运营安全稳定,特制定了《秦皇岛港使用明火管理规定》。该规定详细地界定了在港区内进行明火作业的要求与流程,明确了各级别的明火作业范围及其相应的安全措施,对于提高港口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 二、明火作业分类及定义
1. **明火作业种类**:
- 电焊、气焊、铅焊
- 电炉、喷灯
- 熬炼、烘烤
- 机械切割等产生明火花的作业
2. **明火作业级别**:
- 特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三、特级用火作业管理
特级用火是指在装卸、储存、输运、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过程中,涉及较大规模设施设备改造或直接在装、储、运易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上的施工用火,危险性较高。
- **审批流程**:用火单位需制定具体的用火方案和安全措施,并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现场指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方案和措施还需报消防监督部门备案。
- **现场监督**:在消防监督员对现场及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后,方可用火。
#### 四、一级用火作业管理
一级用火指在可燃液(气)体装卸码头、罐区、泵房等区域内使用明火的作业。
- **审批流程**:用火单位需制定具体的用火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向用火现场管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管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 **现场监督**:用火现场需配备看火人员,各项安全措施到位后方可用火。
#### 五、二级用火作业管理
二级用火包括在可燃性物资仓库、散粮筒仓、变配电室等场所使用明火。
- **审批流程**:用火单位需制定具体的安全措施,并报用火现场管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审批。
- **现场监督**:用火单位和现场管辖单位共同派专人现场监护,经检查合格并办理用火手续后方可用火。
#### 六、三级用火作业管理
三级用火是指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外的其他用火作业。
- **审批流程**:三级用火由用火现场管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审批。
#### 七、《用火许可证》发放
《用火许可证》由现场管辖单位消防安全职能管理部门依据用火审批报告签发。
#### 八、特殊情况下的用火管理
- 港区内因生产需要使用炉火时,需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并报辖区派出所备案。
- 港区内临时建筑严禁使用各种明火炉具。
- 施工工地需要使用明火炉具的食堂,需经建设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并报辖区派出所备案。
#### 九、用火作业规定
1. **许可证管理**:操作人员应携带用火许可证备查。
2. **禁止条件**:无用火许可证、防火措施不落实或违反用火规定的,用火操作人员有权拒绝用火。
3. **特殊限制**:油码头有游船停靠时五十米以内禁止用火。
4. **设备要求**:电焊机电源线需可靠接地保护,气焊用火现场气瓶放置需符合安全规范。
5. **应急处理**:用火过程中发现险情应立即停止用火,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6. **日常检查**:特级、一级用火在用火期限内,每天用火作业前应同现场管辖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职能部门联系。
7. **现场清理**:用火前后要对用火现场进行认真检查和清理,确保安全。
#### 十、结语
通过本规定的学习与执行,可以有效地降低港口区域内的火灾风险,保障港口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港口的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各用火单位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各项用火作业的安全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