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是针对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法规,旨在加强节能减排管理,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提高居住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下将详细阐述其中的关键知识点:
1. **立法目的**: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推进绿色建筑,提高人居环境质量,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 **适用范围**: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内所有涉及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及其监督管理的活动。
3. **定义**:
- 民用建筑节能: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采用节约资源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降低能源消耗。
- 绿色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4. **基本原则**: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应坚持节约资源、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生态环保、经济合理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5. **部门职责**:县(旗)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工作。
6. **发展规划**: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编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制定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并监督实施。
7. **技术与产品管理**:制定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与产品目录,鼓励使用节能产品,并提供税收优惠政策。
8. **固体废物利用**: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建筑材料,但需符合环保规定,逐步禁止粘土砖(瓦)的生产和使用。
9. **绿色建筑发展**:编制绿色建筑发展年度实施计划,制定相关标准和指标体系,实行能源消耗限额制度。
10. **太阳能利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规范,鼓励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利用系统。
11. **资金支持**:设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研、改造、服务体系建设、绿色建筑发展、可再生能源应用以及宣传推广等活动。
12. **政府引导**:政府需要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机制,推动政策落地。
这些规定旨在构建一个完善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体系,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提高建筑的能效,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通过实施这些措施,可以期待自治区的建筑领域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三重底线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