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详解】
1.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需要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经济利益关系。但理赔时不需再证明保险利益,这是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人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不可估价性,且人寿保险往往具有储蓄性质。
2. **受益人的权利与变更**:保险金的给付通常按照受益人的指定进行。如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并为受益人,即使两人离婚,保险合同依然有效,田某仍有权领取保险金,除非钱某在死亡前变更了受益人。
3. **受益人的继承问题**: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保险金通常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作为遗产处理。例如,王某的妹妹作为受益人在王某之前去世,保险金应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他的妻子和儿子领取。
4. **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原则**: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一次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案例中,保险人在第四次事故后赔偿40万元,因超过保额,对第五次事故不再负责。
5. **保险费错误与赔偿**:保险代理人的错误不应由投保人承担,保险公司单方面出具批单要求按比例赔偿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据《保险法》,保险代理人行为的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此应全额赔偿。
6. **保险合同的失效与复效**:若赵某在宽限期(通常为60天)内未缴纳保费,合同将失效。但赵某可以申请合同复效,需提供健康证明,补缴欠款及利息,并清偿可能的保单贷款。
7. **保费未缴与保险赔偿**:李某在宽限期内未缴费但遭遇意外死亡,根据宽限期条款和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其儿子有权获得赔偿。
8.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每次事故的赔偿责任不因一次赔偿达到限额而终止,只要保险期间未结束,保险责任依然有效。所以,保险公司应对第二次事故按限额15万元进行赔偿。
9. **雇主责任保险**:(1) 本案涉及的险种是雇主责任保险,保障矿方对雇员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伤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 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于矿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
(3) 受害人家属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矿方已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以上案例涵盖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原理、受益人权益、保险赔偿规则、保险合同的复效、保险费支付、以及雇主责任保险的运作等多个关键知识点。这些内容对于理解保险学和处理实际保险问题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