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详解】
这篇文档主要涉及的是银行税务自查的要点,主要涵盖营业税的征收与管理。以下是具体的知识点解析:
1. **营业税计算原则**:
- 银行在提供贷款服务时,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在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并计缴营业税。
- 营业税应按照利息收入的全额计征,包括加息、罚息、罚款等价外费用。
2. **应收未收利息的处理**:
- 对于超过90天仍未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银行需按税法规定减除营业额。
- 收回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时,应在收回当日确认为当期收入计征营业税,不能挂账不缴税。
- 已核销资产收回的利息收入,也需在收到当日确认为当期收入计缴营业税。
3. **减征免征条件**:
- 银行需确保减征免征营业税的收入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并准确区分不同类型的收入。
- 具体的减、免政策如国债转贷利息收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税收政策等。
4. **转贷利息收入**:
- 自2009年1月1日起,转贷业务按全额征收营业税,不再允许差额征收。
5.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 需区分减、免营业税的委托贷款和征收营业税的委托贷款,防止混入减、免税业务。
- 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有特定的免税规定。
6. **票据贴现、押汇、透支利息收入**:
- 贴现业务的收入应在贴现当日全额确认为营业税收入,不得混入再贴现、转贴现业务。
- 押汇和透支利息收入的处理参照普通贷款利息收入的查核要点,即应及时、全额结转计税。
7.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收入**:
-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中,不应将应征营业税的利息收入、服务收入等误列为暂不征税收入。
8. **融资租赁收入**:
- 融资租赁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取决于业务性质和所有权转移情况,未经批准的业务可能征收增值税而非营业税。
以上知识点是银行在税务自查时需重点关注的方面,确保银行依法纳税,避免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