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视同销售业务.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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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视同销售业务】 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和税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计算中。这一概念源自税法,它指的是某些经济活动在会计上可能不被视为销售,但根据税法的规定,这些行为应当被视为销售,从而产生纳税义务。在税法中,视同销售广泛应用于流转税(如增值税和消费税)和所得税领域。 **分录核算的基本原则** 1. **会计确认销售**:会计确认销售主要基于“收益”原则,即当所有权转移且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例如,捐赠会导致损失,而发给员工的福利可能会提高工作效率,带来间接收益;赞助、广告样品和交际应酬可能产生间接收益,但通常不会确认为收入,而是直接计入成本。 2. **增值税确认销售**:增值税的确认更注重“流转”,即货物所有权的变化和增值税管辖权的变更。例如,总分机构跨县市的货物转移会被视为一次流转。 3. **所得税确认销售**:所得税的确认则基于“权属”转移,即所有权的改变。企业内部的转移,如总分机构之间的货物移动,也需要考虑。 **销售金额的确定方法** 1. **会计收入**:通常按公允价值(本企业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价)确定,若无公允价值,则直接按成本结转,会计中没有“组价”的概念。 2. **所得税收入**:同样以公允价值(本企业或同类企业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价)为主,外购商品可以直接按购入价(12个月内)确定。如果无法确定公允价值或价格明显偏低无合理理由,税务机关可进行核定。 3. **流转税的组价**:主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概念,需要按照一定的公式计算,包括本企业、同类企业同期同类价格,以及组价公式,如增值税的组价是成本×(1+成本利润率)。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税目** 1. **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 2.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 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 销售代销货物 - 跨机构销售(但同县市除外) - 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 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 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 无偿赠送给他人 在处理这些视同销售行为时,需注意没有货款结算的情况,计税销售额的确定有特定顺序,同时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件可抵扣。 **会计分录处理** 1. **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 视同买断:在受托方销售并交回清单时,开具专用发票。 - 收取手续费:在收到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用发票,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2. **销售代销货物**: - 视同买断: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 这些会计分录处理确保了增值税的正确计算和缴纳,反映了视同销售业务在税务处理中的复杂性。理解和掌握这些原则和方法,对于正确进行企业账务管理和税务筹划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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