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是指规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和服务管理的规则和要求。这项标准是基于《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和《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定义、分类和服务项目。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是指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就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陪伴护理、心理支持、社会交流等服务,由法人或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运营的为老服务机构。
第二条规定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服务项目,包括生活照料、陪伴护理、心理支持、社会交流等。第三条规定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设施设计要求,包括建筑、附属设施设备、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规定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执业资质证明和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双方协议、房产归属证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测报告等。
第五条规定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服务半径和规划设置要求,包括考虑地区人口密度、老年人口分布状况、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同时参考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分布情况进行规划设置。
第六条规定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提供和使用要求,包括政府无偿提供、购买、租赁、无偿交给企业和社会组织运营等。
第七条规定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发展模式,包括鼓励支持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实行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运营,街道办事处通过购买服务、制定扶持措施等方式支持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
第二章设施设计标准规定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环境、布局、设施设备和服务项目等要求,包括名称、功能、标识、公共区域、活动场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通风设备和通风通道等方面。
第八条规定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环境要求,包括名称、功能、标识、公共区域、活动场所等方面。第九条规定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选址要求,包括地形平坦、自然环境良好、基础设施良好、交通便利等方面。
第十条规定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布局和综合设置要求,包括老年人的使用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等方面。第十一条规定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建筑要求,包括低层建筑或设置于建筑物底层、耐火等级、疏散距离和宽度等方面。
第十二条规定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出入口和平台设计要求,包括无障碍出入口、出入口处的平台与建筑室外地坪高差、缓步台阶和电动感应平移门等方面。
第十三条规定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用房分类和设计要求,包括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服务用房等方面。第十四条规定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生活用房设计要求,包括老年人休息室、公用卫生间、公共餐厅等方面。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旨在规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和服务管理,确保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