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标题和描述中提到的是一个学校工会针对教职工暑期休养的具体实施方案,这涉及到对教职工权益的维护、休假政策以及财务补贴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这些内容的详细解析:
指导思想强调了组织教职工暑期疗养的法律依据和目的。根据《教师法》和《上海市工会条例》,学校工会实施暑期疗养旨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让教职工得到身心的放松,提升个人素质,增强团队凝聚力。
疗养对象限定为2012年教龄满三年的在编在岗教职工,这意味着只有满足这一条件的教职工才有资格参加暑期疗养活动。
疗养年段设定为2012年至2014年,每三年为一个周期,这表明学校将定期进行此类活动,并且有一定的计划性和连续性。
疗养地点由每年区教育工会推荐,学校据此统一安排,教职工在此基础上有选择权,体现了人性化管理和尊重教职工意愿的管理原则。
疗养费用的说明较为详细,包括教职工参加疗养的补贴标准和支付方式。教职工在参加由区教育工会组织的活动时,可以享受全额补贴;如果费用超出补贴额度,则超出部分由教职工自费。未按规定参加活动的教职工将不享受补贴。补贴金额根据教职工的工作年限增加,每多一年工龄,补贴增加20元。
此外,规定了因个人原因取消疗养活动的经济责任由教职工本人承担,明确了责任归属。并且,疗养活动仅限教职工本人参与,家属若陪同需自费,并且在整个疗养过程中,教职工需遵守纪律,若有违法行为,后果自负。
工会负责疗养活动的宣传、发动和报名工作,而从出发到结束的全程由组织部门负责,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解释权归第二中学所有,意味着学校对实施方案拥有最终解释的权利。
总结来说,这个教职工暑期休养实施意见是学校为提升教职工福利,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加强团队建设而制定的一项制度。它详细规定了疗养的对象、年段、地点、费用和责任分配,旨在确保活动的公平、有序和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