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词汇在法律领域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它们是法律英语词汇的一大特征,反映出法律语言的正式、严谨和权威。古英语主要指从公元5世纪至1100年间使用的英语形式,而中世纪英语则涵盖1100年至1500年这段时期。在这两个阶段,大量的法律词汇来源于拉丁语、法语和希腊语,至今仍有70%的外来法律词汇沿用。
在现代英语中,一些古旧词汇已经很少见,但在法律文件和正式司法场合中,它们依然被广泛使用。例如,"ye" 曾经是 "you" 的复数形式,现在虽然不再日常使用,但在法庭上,"here ye" 或 "oyez" 用于唤起注意,相当于现代的 "listen up!"。类似的,"sayeth" 替代 "say",在法庭上表示陈述,尽管在日常对话中已不再出现。
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词汇的使用不仅是为了保持传统,更是为了强调法律文本的精确性和正式性。比如,"whereby" 这个词在法律文本中常见,它表示 "by which",但比后者更具有正式感。如果替换为 "by which",虽然意思不变,但失去了法律语言特有的严谨性。
法律文本中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词汇的使用,有助于塑造其庄重、正式的文体。例如,保险合同条款中常见的 "Provided further that this policy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herein contained...",这里的 "herein", "hereon", "such" 都是古旧的副词,它们与 "provided that", "subject to" 等表达一起,构建出合同语言的紧凑性和法律效力。
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词汇在法律英语中的应用是其文体特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强化了法律文件的权威性,确保了法律文本的清晰、准确和不容置疑。对于法律翻译和法律工作者来说,理解和掌握这些词汇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们是理解法律语言本质和特征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