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是中国七部委联合发布的法规,旨在规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原则的实施。该规定对于招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专家的选取、评标过程中的行为准则以及评标的方法和步骤有着详尽的规定。
评标委员会是依法组建的临时机构,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需保密,成员包括招标人代表和来自技术、经济等领域的专家,且专家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委成员推举或招标人确定,他们有同等的表决权。评标专家需具备相关专业领域的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能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享有权利和义务,如评审投标文件、客观公正打分、保守秘密并收取咨询费。同时,存在特定回避情形的人员,如投标人亲属、项目主管或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者等,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委需遵守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利益输送,且必须遵守评标过程的保密规定。
评标准备阶段,评委需编制评标表格,深入理解招标文件,包括招标目的、范围、技术要求、商务条款等。招标人需提供评标所需信息,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系统评审,不得引入未公开的标准或方法。若投标文件存在不明确、不一致或错误,评委可要求澄清,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商务条件等进行实质性响应的审查是决定投标有效性的关键。
评标过程中,若发现投标人存在违规行为,如冒名投标、串通投标、行贿等,其投标将被视为废标。当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显著低于其他报价时,投标人需提供成本证明,否则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投标。若投标人资格不符、拒绝澄清或补正,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还需详细列出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偏差,以确保所有实质性要求得到满足。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框架,旨在保障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任何形式的不公平竞争,确保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通过严谨的评标流程,确保了招标项目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