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单元 企业工商注册与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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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课
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第 4 单元 企业工商注册与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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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流程图
申请 窗口经办人收件、审查
属于个体工商
户登记范畴
不属于个体户
登记范畴
不属于本机关
管辖范畴
注册官即时做
出不予受理的
决定,并告知
申请人向有关
行政机关申请
有事权的注册
官即时决定不
受理,并向申
请人说明理由
经办人收取的
材料不齐全或
者形式不合法
经办人收取的
材料齐全,形
式合法
窗口经办人当场
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充的材料
不需核实 需要核实
有事权的注册官
当场发《受理通
知书》,书面告
知申请人需核实
的事项、理由及
核实时间,发
《受理通知书》
有事权的注册官
当场决定受理
(不发《受理通
知书》)
有事权的注册官
当场做出准予登
记的决定
核发《准予个体
工商户登记通知
书》
有事权的注册官自受理
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
准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 不予登记
核发《准予个体工
商户登记通知书》
核发《不予个体工
商户登记通知书》
10 日内发照
窗口经办人退回
材料,发《不予
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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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流程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1 .办理流程
(1) 需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申请人应
当到工商所 ( 港澳台个体工商户到分局 ) 办理个体工商户名
称预先核准。
(2) 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应当先取得相应的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书。
(3) 申请人向经营所在地的工商所 ( 港澳台个体工商户
到分局 ) 提交个体户开业登记所需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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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
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
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在受
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
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5) 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在 10 日内发给申请人营业
执照。
2 .审批时限
(1) 当场决定是否准予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
内容进行核实的,在受理后 15 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2) 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于 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
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