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
设立独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
3.0.4 施工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应
按规
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条文说明】
3.0.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 2008 ] 91
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
备要求如下:
1 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 6 人;一级资质不少于 4 人;
二级
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3 人;
2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 3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
质企业
不少于 2 人;
3 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 2 人;
4 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应依据
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 2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 4 页 / 共 25 页